大连市将对房企和中介13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
整治内容
(一)将下列商品房销售情形纳入整治范围,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宣传,营造市场供不应求的假象;捏造或者散布涨价、政策变化等谣言,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机构,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房价。
3、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未公示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信息。
4、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信息、房地产政策法规等文件。
5、未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
9、强制推行商业贷款,拖延、阻挠购房人办理公积金贷款。
10、隐瞒房屋被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擅自对外销售。
11、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12、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要求不配合。
13、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将下列房地产经纪行为纳入整治范围,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1、无照经营或未按规定到房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3、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4、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服务,代收代管交易资金、提供首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5、未查验或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6、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个人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7、违背客户意愿,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8、恶意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查验房屋及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11、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12、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屋出售、出租信息。
13、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行为。
14、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要求不配合。
15、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活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工作衔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开展检查和监督,对有案不查、整治不严、结合不力的地区,要进行约谈、问责和通报。
(二)各区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于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结果报市国土房屋局房产市场监管处。其中,市内四区及金普新区、高新园区要上报至少1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其他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典型案例。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引导,杜绝恶意炒作;对查处的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发挥震慑作用。
(三)各区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将检查情况记入《专项检查记录表》。要结合检查情况和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记入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重则暂停网签。对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